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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变更责任分析

时间:2024-03-11 10:36:15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什么是工程变更责任分析

工程变更责任分析是工程变更起因与工程变更问题处理,即确定赔偿问题的桥梁。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减少,新增或删除分项工程,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变化,实施方案的变化。一般工程施工合同赋予业主(工程师)这方面的变更权力,可以直接通过下达指令,重新发布图纸或规范实现变更。其责任划分原则为:

(1)由于业主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设计的修改,必须由业主承担责任。

(2)由于承包商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改,必须由承包商负责。

(3)在现代工程中,承包商承担的设计工作逐渐多起来,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的批准。对不符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要求的设计,工程师有权不认可。

2、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

(1)施工方案变更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论这种变更是否会对业主带来好处(如工期缩短、节约费用)。

(2)业主向承包人授标前(或签订合同前),可以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进行补充、修改或作出说明,以便符合业主的要求。

(3)在授标后(或签订合同后)业主为了加快工期、提高质量等要求变更施工方案,由此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合同变更

一、工程变更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规模、功能、技术、外观、法规、材料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于设计图纸,也是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5《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8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

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和特殊的现场情况并经合法程序认定而发生的费用,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三、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三、额外增加工程量施工单位不愿意执行可以吗?

一、额外增加工程量施工单位不愿意执行是不妥的。正常的施工程序双方肯定签过施工合同,而且通常采用的是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在这个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甲乙双方应尽的任务作了明确的约定。

二、通用条款对工程变更的确认程序做了如下约定: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如果承包人不在这个期限内提出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三、通用条款还对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做了如下约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四、根据通用条款的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由上可见,只要双方签订的是示范文本,那么施工单位是没有理由不执行的,每一个分部工程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施工单位可以动不动这个变更不执行,那个变更不接受,挑肥捡廋的,那对工程的整体利益是个伤害,合同在通用条款中对此所做的约定,就是为了防范这种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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