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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时间:2024-03-10 00:36:33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如果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是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承包他人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承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在层层转包、分包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实际施工人,则处于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是只能向上一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是另一个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即建设单位)追讨工程款,还是可以向上游的所有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应有权向与其承建工程有关的所有上游的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即业主)追讨工程款。因为,这些人是一环连一环的,缺了中间一环,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就无法联络上最终的泉眼――发包人(业主)。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其对象是发包人的施工合同相对人,一般是施工总承包人。因此,要让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先得查明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人的结算情况及付款情况。那么,是否实际施工人只要将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以及总承包人、发包人作为被告即可呢?答案应是“否”,因为,实际施工人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如果与总承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又不将中间环节的其他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诉讼中,则总承包人可以直接否定实际施工人及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在涉案工程中的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身份。法院也会怀疑实际施工人与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可能串通捏造有关的合同及施工事实。要排除怀疑,确定有关事实,显然需要中间环节的人被追加进来。另一方面,无论是发包人(业主),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上游的非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清偿责任都仅限于各自的欠款范围内,这些“欠款”的相对人都是各自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要查清他们对实际施工人的清偿责任,就需要查清他们的相对人及与相对人的结算、付款情况,就需要将各环节的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来。 当然,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包括诉讼中)未必能清楚地知道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上游分包人或转包人。这就需要法院主动审查,并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追加。

二、实际施工人委托他人直接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

这属于违法行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对象是承包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额度是依据发包合同,而不是依据违法分包合同及违法转包合同;只有在承包人不给实际施工人不支付工程款时,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是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有可能不能实现时,为避免损失扩大,发包人再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可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给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三、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被告如何确定?

会,需要承担一切责任,而且一般江苏这边在进场前都会和发包方签订一个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而且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发包方可以用此资金支付,如果因此对施工产生影响或对项目造成严重后果,发包方还会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因为责任主体是施工合同(应该是两方而不是三方)的签订单位。

建议: 根据你方和目前实际承包方的合同、协议对其进行追究、处罚并偿还工人工资。

建议对于不是长期合作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做好约束

业主应该是知道,三方做下来谈,当然谈的结果取决于你们的合作模式和你们收取了多少管理费

四、发包方已给付了工程款,但分包方却没有给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这是层层分包,你可以要求发包人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选择起诉分包人,不过再分包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纵横法律网 彭昌澍律师

五、实际施工人所欠的货款应由谁承担

今天跟大家聊下这样一个案例。[案情]:一家施工企业A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商品房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随即将该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个人B施工。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B承包该工程,税金、合同保证金全部由B承担,公司根据发包方要求成立项目部,项目部刻有公章。公司副总代表公司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字,公司盖章,承包人签字后生效。承包人B又将该工程转包给C进行实际施工。C在施工过程中,购买了某钢材经营部D的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在保证人上C手书了A公司名称。D催促C及时去A公司盖章,过了段时间C明确表示A公司不可能在保证人处盖章承诺承担保证责任。D在此情况下向C供货,因为C不能及时结算货款,向B、C催讨,公司副总在C的欠条上手书承诺工程款结算时协助D从工程款中扣还货款。但公司将工程款转给B时,并没有协助D扣除货款。后D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四人:A、B、C、副总,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D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购销合同,A与B的内部承包协议。后法院判决书明确判决由A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法院准予原告撤销对另三位被告的诉讼请求。A对于另三位被告被撤销诉讼请求毫不知情。A公司不服,申请上诉。[案情分析]:1、购销合同仅是BC与D签订的,保证人处没有A公司盖章,也没有A公司授权人签字。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所以A公司不成立保证责任。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相对性是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合同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在D履行了合同的义务,BC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对方提出BC的签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理由是B与A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苏高法审委[2008]26号中第22条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根据对方的抗辩,提出自己的观点。(1)根据内部承包协议,明确B是承包人,A仅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并说明了成立项目部,刻有项目部章。D提出的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第22条,D只是断章取义,22条下半条是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部经理没有代理权限除外。通过D提供的内部承包协议明确A仅提供了资质,B是承包人。另D提供的购销合同上也没有项目章。综上所述,D是明知了B、C没有A公司的授权,不是职务行为,D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份规范性文件,A也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2)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也就是A,也只是在欠付的工程款对C承担责任。而且不是D主张权利,应是C主张权利。3、A的过失,没有协助D,将BC所欠货款扣还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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