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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来的 帮下忙~拜托

时间:2024-02-19 00:21:56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来的 帮下忙~拜托

1.对姜先生有效。

因为,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按《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行使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选聘物业公司决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合同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之(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姜先生应该负姜先生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义务

二、各位好心人,麻烦你们帮我回答一道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题,如下:

回答: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规定,国家只是提倡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物业管理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很紧急

1、本案例的症结何在?从中可总结出哪一些经验和教训?

本案例的症结在于业主私权意识和遵守管理规约及法规意识淡薄,同时,物业企业巡视发现问题不及时。

依据《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业主私权仅限于门户以里,窗户外边沿垂直射线以内,506业主明显违规:

1、窗户外墙属于公共部位;

2,空调机全部安装在窗户上面影响了邻里即606业主安装空调,影响了606业主的生活;

3、依据《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506业主违反了房屋使用说明,即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企业应当在业主入住和装修时期详细宣传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注意到相关纠纷,在新项目入夏安装空调3个月前加强巡逻,及时提醒业主安装空调主机的相关注意事项,以免类似纠纷。

2、从物业公司的角度,面对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开僵局?

物业企业应尽量通过各种方式和资源说服506业主,比如可以考虑物业企业帮忙协调让606业主安装空调的施工队帮506把空调主机挪下来;告诉506业主维护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找出相关依据说明506业主有违规行为,如果606业主起诉506业主就很被动同时也不利邻里关系。

3、从法律关系上思考,606业主应如何争取(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仅从法律关系上思考,606业主可以依据我上面提到的《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条款,结合《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寻求506业主违法的依据,必要时物业企业可帮忙提供。同时,606业主需要准备由于506业主的违规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生活及其他方面的不便和损失的证据。

建议还是物业企业出面将506、606或更多相邻业主坐下来协调为主,相信一般人都知道邻里关系重要性。

其实这类纠纷处理需要耐心和经验,推荐你一本物业管理杂志《物业教育资讯》,我上面的回答思路都来自于她,对我工作帮助很大,里面时常有一些很现实的案例和物业纠纷的处理方案。

祝你成功!

四、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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