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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配合费收取案例

时间:2024-02-08 13:37:06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建设工程配合费收取案例

既然合同中明确“专业分包及分包附属项目由发包人自行确定,本工程(土建)承包人按分包价款的2%收取配合费,承包人不再收取由发包人发包的其他单位工程的配合费”,甲方就应该支付!当然,有些工程没有发生总包方对分包方有任何支持的,可以协商。

二、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检测内容及过程

房屋损坏趋势检测,属于房屋质量检测中的一种。房屋质量检测过程一般分为以下五步:1、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2、测量倾斜和不均匀沉降;3、通过文字、图纸、照片、影响等手段记录房屋构件,装修设备的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4、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5、综合评级;

三、设备振动对厂房承载力是否有影响

设备运行中的振动会造成建筑物的振动,

会增加内力的作用,

内荷也会相应的增强,

影响还是有的。

四、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不合格,如何适用高院司法解释?

某建筑公司(以下称乙方)承建的某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1、2、3号厂房三个单体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其中1号厂房不合格。但该1号厂房的不合格属于主体结构的不合格,且如要返修,必须得将1号厂房拆除重建。在此情况下,乙方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对1号厂房进行了加固处理。但按国家的验收规范仍然属于不合格的范围。为此,甲方拒绝验收,但已经使用了该厂房。

现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

一、可以要求支付,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认为甲方已经使用了该建筑,应当视为验收合格。

二、不应当支付,其理由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则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应当部份支付,其理由是:因为三个单体中,2、3号厂房经验收是合格的,而剩余工程款无法认定属于哪一个单体,因此,应当按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合同价款比例来支付。

本人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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