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吴生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时,发现“在建工程”科目中购建的一号工程项目,其中部分已具备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并已于2001年1月投入使用,但大华公司未按有关法规规定估计价值入账,并相应计提折旧,吴生建议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
案例一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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