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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时间:2024-02-07 14:07:32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保险合同纠纷

如果金额大,建议你聘请律师代理。

如果金额小,建议你向保监会反映该保险公司没有按时查勘定损。

二、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9月3日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以,小轿车是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造成肖某死亡的原因在于大客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所以,有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

既然大客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车辆又投保有三者险,尽管这个情形没有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但是依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是合理的,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什么问题,保险公司上诉的话,还是会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二、你没有说事故发生的时间,就按照2007版的商业险条款说事吧。正常理解的施救费,是指被保险车辆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能扩大理解为救助人自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伤残费用,如果扩大解释的话,像救助人的误工工资之类也可以属于施救费用了。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王某的伤残费用。

三、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关机构调节\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张某身故前,张甲作为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也有退保的权利,是该保单的所有人,有处方保单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以选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也可以抵押保单,当然了,抵押保单也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的条款是约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条款没有约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张某身故后,李某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这时张甲已不能随意处分该保单;

c 在实际操作中,在张某身故后,如果只是缺少一张保单,而其他一切手续均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其实也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当然了,要和保险公司妥善沟通,比如说以交费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保险凭证均可以,如实在不能提供有关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查实确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其实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可以通融处理的,比如说以受益人声明来代替,我就见过不止一例这种情况理赔的。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4、顺便说一下,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本例中,其实张甲在抵押该保单后,随时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保单并同时宣布原保单作废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说只要10元钱左右就可以补发保单了。

五、工程伤人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1,伤者所属那个单位,那么哪个单位负责赔偿,也就是应该由包工头赔偿,尽管没有给工人买保险,但根据劳工合同,或者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伤者也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的

2,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因为对方无资质,所以承包合同无效,你朋友可以拒绝支付施工款的,如果对方已经部分施工或全部施工完毕的,那么他们可以要求鉴定部门鉴定,由你朋友支付鉴定出来的相应款项

六、建筑合同担保纠纷

可以要回来的,

你要准备这几方面的文件资料:

1、你所经营的钢材出售给该工地的钢材出厂合格证;(钢材批号、炉号,厂家等身份证明文件要齐全;)

2、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化验)复试报告,(要齐全每一个品种每一个批次数量要符合);

3、现场交货的相关手续文件,多次交货的不能缺少张数;(日期、数量、确定的价格要符合供货合同的规定。)

4、所有的交货文件要有三方都认可:1)工地材料负责人签字,合同中明确规定收货人签字,工程项目经理签字;2)担保方负责担保协议签字人在交货文件上签字;3)供货人签字,供货方负责担保协议签字人在交货文件上签字。

有了以上的文件就肯定能追回全部货款,不论开发商和承包商再怎么纠葛,跟你供货方没有牵连。工程质量和工期问题是开发商和承包商的事情,是两个不同主体的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只要不是钢材原材料不合格引起的,就不用怕。

先后分别找承包商和开发商谈,看态度看有没有结果,谈话有三个人以上在场,(不妨自带录音设备,要隐蔽,以后可作证据用)。

两次以上谈话没有结果,你可以上诉,要求法院让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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