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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收购在建工程的案例及相关协议

时间:2024-02-05 17:37:00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请教收购在建工程的案例及相关协议

小商品城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合理避税

假设你公司为A公司,在建工程受让公司为B公司。

按照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要避税的话,将在建工程作为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入股,由B公司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按比例分配给A公司。

二三年后,实际转让价款与年税后利润已获取的差额,以A公司将所拥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他股东名义进行转让,差额款由B公司其他股东支付给A公司。

三、在建工程怎么转让 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等。转让条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扩展资料:

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不可忽视最后的手续问题。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4、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可否转让已有部分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

问题:1、?2、转让已有部分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作为受让人,如何风险控制? 个人分析:一、当前法律法规均未禁止转让已有部分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房地产法仅明确了在建工程转让需三个条件:支付了出让金、取得了土地证、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开发。 二、转让已有部分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涉及谁的利益?1、如有已购买房屋的小业主。要否经其同意?会否构成在建工程转让的障碍?--如果已完成预告登记,未经其同意,不能完成转让过户。根据物权法第20条,如果购房人已办理YU购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未经其同意,则不得转让在建工程,至少不能发生转让的物权效力。 如未作预告登记,是否就不需经其同意、谁来履行与小业主签订的合同?从合同法角度,在建工程转让非股权转让,履行合同的仍应是原来的公司。但不动产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原出让人显然无法在转让在建工程后再交付房屋。当然,可按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方式处置,但这也需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否则原出让人构成违约。因此,为避免纠纷,从受让人角度,最好与出让人、购房人达成一个三方意向,明确权利义务如何承担。 2、如有对在建工程有抵押权的银行,要否经其同意?--要经其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如他人对在建工程有抵押权,按照物权法,转让抵押物,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按照担保法,要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如有抵押权,银行抵押权行使的范围是什么?行使的范围是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包括对应房屋。但难以对抗已出资购买房屋的小业主和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该在建工程的承包方,其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如上。但最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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