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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有什么,诈骗罪司法

时间:2024-02-05 10:53:24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有什么,诈骗罪司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乙方 与甲方签工程合同后,甲方分二次给乙方打11万货款,由于乙方赌博把钱输了,未履行合同。算诈骗

这个情况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应当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解除合同、退回合同款,并且赔偿损失。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拍卖车辆及房产。

三、合同诈骗19.7万元得判多少年?返了账款得判多少年?得交多少罚金能判缓刑?

1·、合同诈骗19.7万元,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当综合整个案情判决。

2、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交多少罚金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小。

四、“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案情】刘某与芦溪南坑镇某煤矿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该矿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刘某获取煤炭后即以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刘某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该县宣风镇某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该公司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南坑镇的煤矿,余款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刘某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刘某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刘某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刘某实施诈骗后归还给煤矿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实际损失额为准,即两家受骗单位因合同诈骗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数额的总和。因为,此方法能比较准确的反映连环合同诈骗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合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

行为人在将后一次诈骗的财物偿还上一次诈骗的财物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合同诈骗行为中始终占有他人一部分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是否归还对方财物是不确定的,往往见机行事:如果对方紧盯不放,可再去骗另一家的财物来冲抵;如果对方催得不紧,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在客观方面,连环诈骗整个过程中的后一次诈骗是为了偿还前一次诈骗欠下的债务,除最后一次受骗者外,其余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补偿,诈骗人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不稳定的暂时状态,受骗人的财产损失也处于两可的不确定状态。

这种形式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虽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可能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在先的诈骗行为都是为后续的诈骗行为作铺垫,行为人在实质上仅实施了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合同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虽然财物被骗,但同时也有数个偿还以前诈骗所得的行为;从行为结果来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犯罪,不宜以合同标的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由于在数次合同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给各个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可能大于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数额,故也不应以犯罪所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所以,对拆骗的合同诈骗犯罪,其量刑依据应以受害各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之和为准,具体计算方法为行为人最后一次行骗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加上前几次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得到。

因此,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当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即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次数和总额,能够反映诈骗活动规模大小和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处理。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刘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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