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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admin2024-04-05人已围观

一、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教育(本科)”期末考试

金融学专业保险学概论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1)保险公司不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出险时李某对房屋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2)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李某,而非周某。周某与本保险合同无关。

二、保险合同案例

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的是投保单和保险单。本案中,国祥家具厂填具投保单并交付新安保险公司,新安保险公司审查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双方行为即已构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故其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涉案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为1997年3月19日,即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之日。所以,此时投保单已从初始的要约而成为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即使投保单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只能严格依照投保单的记载履行合同,不能作任何扩大或缩小的解释。保险单漏载投保单内容,既不能改变国祥家具厂投保要约的内容,也不能使该厂从中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根据投保单记载,保险公司应对国祥家具厂投保的、已损失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承担保险责任,即偿付国祥家具厂保险金100万元,因家具成品非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由国祥家具厂自己承担。

三、17.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800万元,在保险期内遭到火灾,发生损失,出现时的保险价

获救保险财产损失比例%50乘施救费乘保险金额与价值比例%80,施救费用为4万元。

四、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元,

固定资产的投保比例=保险金额/固定资产实际价值*100%=80%

流动资产的投保比例=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实际价值*100%=66.67%

账外财产的投保比例:由于帐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元大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故账外财产的投保比例为100%

赔款金额=损失金额*投保比例

=20万*80%+10万*66.67%+5万*100%

=27.667万

故保险公司对以上损失应赔付的金额为27.667万

五、保险案例,急。

更准确的赔付是甲保险公司赔偿1500万,乙保险公司赔偿2500万,在这个案例中,实际总价值是5000万,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达到8000万,即使全部损失,两家保险公司合起来理赔也不会超过5000万。

六、、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

公式 赔偿=损失*保额/出险时价值。题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保额是两公司该部分的总和2+3=5万,出险时价值为10万,所以有该部分赔偿=2*(2+3)/10=1万。注意,室内财产在题中没提出出险时价值,定为全额赔偿,即损失2万赔偿2万。所以该题最终答案是俩俩赔偿相加1+2=3万。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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