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案例工程案例

市政道路专项施工方案

admin2024-09-06人已围观

一、市政道路专项施工方案

市政路基土石方施工专项方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土石方路基施工。

2、参照文件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汇编》

3、 施工前的准备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图,实测收购边线桩、核实图内房屋、各种供电和通讯线路、地下管线、坟墓、树木、农田等。

开工前必须作好以下各项拆迁准备工作:

一、 对于各种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拆迁,应在施工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二、 对有碍施工的房屋,均应在开工前拆迁完毕;对沿线未拆迁的房屋,应考虑不因施工而影

响其稳固,必要时适当加固处理;

三、 用地范围内树木、坟墓等,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清点数目,造册存查,并协商砍伐或迁移

办法;

四、 路基填土高度小于1.5m时,应挖除树根,并认真将树坑夯实填平。一般采用机械施工的

路堑及取土坑,应将所有树根予以挖除。填土高度大于1.5m时,树根可酌情处理。

鲁文建筑论坛 里面有这方案,行的话你自己去那里下载吧

二、本市进入汛期,部分路面积水较严重,为改善这一情况,市政公司决定将一段路的水工

本市将进入汛期,部分路面积水比较严重.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市政公司计划将一段路的排水工程承包给甲、乙两工程队来施工.公司研究发现有不同施工方案:如果工程由甲、乙两队合作,则12天可以完成;若由某个工程队独做,则乙队单独完成这项工程所需时间是甲队单独完成这项工程所需时间的2倍.

(1)甲、乙单独完成这项工程所需时间分别需要多少天?

(2)若甲队每天需要工程费用650元,乙队每天需要工程费用400元,从节约资金的角度考虑,应选择哪种施工方案?考点:分式方程的应用.专题:方案型.分析:(1)求的是工效,工作时间较明显,一定是根据工作总量来列等量关系,本题的关键描述语是:甲、乙两队合作,则12天可以完成.等量关系为:甲12天的工作量+乙12天的工作量=1;

(2)按甲独做,乙独做,甲乙合作所需工程费比较.解答:解:(1)设甲队单独完成这项工程所需时间为x天,则乙队单独完成此项工程需2x天(1分)

由题意得: (3分)

解得:x=18(4分)

经检验:x=18是原方程的解(5分)

2x=36(6分)

答:甲队单独完成这项工程需要18天,乙队单独完成此项工程需要36天.(7分)

(2)如果工程由甲队单独完成,需要费用:650×18=11700(元)(8分)

如果工程由乙队单独完成,需要费用:400×36=14400(元)(9分)

如果工程由甲、乙两队合作,需要费用:(650+400)×12=12600(元)(10分)

∵11700<12600<14400(11分)

答:工程应由甲队单独完成.(12分)点评:应用题中一般有三个量,求一个量,明显的有一个量,一定是根据另一量来列等量关系的.本题考查分式方程的应用,分析题意,找到关键描述语,找到合适的等量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注意多种情况进行分析.

三、市政道路(隧道+立交)工程(变配电、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等)技术标的问题。

理解有问题,工期2年 应该是项目总工期,在隧道和道路成型之前,你们属于配合工作,主要是做好预埋的工作,在这期间,主要是审图,实际工程量很小,主要是配合土建做好设备基础和管线的预埋工作,不用大量上机械和人员。 实际安装工作应该是在土建基本完毕后配合总工期进行。看你的安装工程量 实际安装工程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

所以应该是在全程的工期当然实际上很多时候只需要一个技术指导即可。工期虽然长 花费不大。另外看看清单项目,哪些工作在什么时候介入这个很重要。主要是要防止因为预埋问题出现返工或和其他土建工序“打架”。

四、有一市政建设工程

解:(1)设甲、乙两工程队单独完成此项工程分别需要x、y个月。

依题意得:

1/x+1/y=1/12

(5+9)/x+9/y=1

解这个方程组得:

x=20

y=30

经检验它们是原方程组的解,且符合题意。

答:甲、乙两工程队单独完成此项工程分别需要20、30个月。

(2)设甲、乙两工程队分别做a、b个月,该工程总费用不超过95万元

则有:

a/20+b/30=1

5a+3b≤95

解得,

a≤10

答:要使该工程施工总费用不超过95万元,甲工程队至多施工10个月。

五、有没有法律案件的事例????急!!!

【案情】2007年11月20日凌晨,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通市204国道某路段时摔倒受伤,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发现路中有一大石块。次日,王某父亲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对事故调查取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事发后,王某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付王某工伤待遇53000元。2009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称自己被途经车辆掉落路面的石块绊倒,要求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赔偿其损失114602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焦点】交警部门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仅凭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系被路中间的石块绊倒受伤?如果原告系被石块绊倒,市政设施管理处是否具有清除掉落路上的石块的清障职责?管理处在石块清理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养职责的案件。与一般因道路维修、养护瑕疵而导致损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问题。不属于道路本身的石块致人损害,能否因此追究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对原告的损害不负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是: 1、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定王某摔倒受伤系被石块绊倒。 原告仅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警部门关于发生事故的事实证明,以及其本人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书面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出具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样就不能排除其他事故原因,也不能对掉落石块的车辆进行排查,因而不能确定事故原因和最终责任方。由于直接证据的缺乏,并不能得出原告确系因碰撞该掉落石块所致的结论。 2、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事发原因不明,原告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发时间虽然是半夜,但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观察路面,即便原告是被该石块绊倒,其自身也负有疏于观察的责任。 3、路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的道路清障责任。 我国对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管理和养护职责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我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对于如何理解道路管理和养护职责,《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中都予以明确了,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在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也提到:“路政管理,……是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可见,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的管理养护是着眼于保护路产路权,通俗地说也就是道路“本身”。 目前,城市道路的管理主要由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法规中对道路障碍都有所涉及。比如《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仅仅是赋予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设置道路障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行为的即时强制执行权,并且这些执法权之间也存在交叉。但是,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清除道路障碍的职责归属并没有明确。 对于《公路法》中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这一点也应基于上述“道路本身”来理解。结合2008年实施的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于保持公路的良好技术状态,设定了平整度、路面损坏、车辙深度、抗滑性能等分项指标,用以衡量公路技术状况。从这些指标的设定来看,保证公路的安全、平整、通畅,也都是从道路本身的状况而言。 4、本案中的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不负有道路清障职责。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负有养护和维修职责。本案中被告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南通市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主次干道、桥梁、雨污水管网、泵站等市政设施的管养工作。2007年,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关于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宗旨与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明确被告的业务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维修、养护、施工,沥青料加工、供应;排入城市排水设施量和水质量监测。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因此,被告对事发路段是具有管理、维修、养护职责的。 至于其是否具有道路清障职责,首先其是受南通市建设局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只能在建设局委托范围内。审理中,南通市建设局也出具证明,说明委托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道路清障职责。其次,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道路管理部门有道路清障职责,那么显然也不能将这一职责强加于受委托从事道路管养服务的市政设施管理处。因此,我们认为,市政设施管理处在此没有道路清障职责。 5、本案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最高院《人损解释》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原告据此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清除石块,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自己被路面上的石块绊倒受伤,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并不适用这两条。首先,由于不能认定市政设施管理处有道路清障的职责,因此路面石块致使王某摔倒不能归责于管理瑕疵,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次,由于事故是在半夜发生的,原告未能证明该石块已在事故路段掉落了相当时间以至于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发现而未发现,从而无从判断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石块清理是否存在过错。 综上,由于本案事故原因未能查明,因此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对道路清障不负有职责,对未清除石块也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因此,基于以上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短评】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养职责的案件。与一般因道路维修、养护瑕疵而导致损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问题。我国立法将保证道路畅通、安全的职责同时赋予道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由于目前我国在道路管理职责上的交叉,对道路清障职责归属缺乏明确规定,这也造成了认定上的困难。由于本案中原告要求交警部门停止事故调查,导致事故责任主体无法确定,从而进一步凸显出立法不明引发的司法救济困难。假设本案中原告无法得到工伤补偿,其损害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急需明确道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以有效保障公民权益。

很赞哦! ()

上一篇:墙面做火山泥之前要怎么处理'>谈谈自媒体、新媒体和融媒体

下一篇:返回列表'>返回列表

随机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