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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例题

admin2024-08-09人已围观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例题

1、“总贷款额”是什么意思?应该是“货款额”?打错了?下面都按照货款来解释。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为贷款总额的10%”。这是什么意思?可以违约两万元(20X10%),而双方免责;还是说,如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两万元?

3、 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由于合同很不清楚(可以理解,出题人的水平都是如此,习以为常了)。找我们的理解来。我认为是3万元。“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2万元的损失”。所以,首先,乙公司要赔偿甲公司2万元。其次,根据定金0.5万元,乙公司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所以,3万元。 这种题目,不必太认真,原理更重要。。

二、fidic合同管理案例

首先。合同的签订问题。甲方擅自修改工程合同跳跃而不跟你们商量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你们知道这个事情之后。还签订的话。只能说认倒霉饿了。

第二个。 合同已经履行。你们已经照合同上你们的义务和职责履行了一部分。但是甲方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措施。给你们的计划。资金等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个是可以说的

第三。如果甲方不按照合同行事,这个合同形同虚设你们已经没有合作的意向的话。那么前期你们做的这些工作所有的赔偿都应该让甲方承担。因为这些建材。都是以甲方的项目为中心所需要的。与你们并没有直接关系。

三、关于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题!急用!急用!

第一题:不太会,凭印象回答

1.业主施工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2.监理单位所负责任,不应超过该部分的监理费额。

3.由于施工单位所用材料与报验不符,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

4.监理单位没有发现材料报验不符,没有履行职责,负次要责任。

第二题:

1.合理。2.合理。履行监理职责。

3.合理。为什么说不上来,常识。

4.不合理。

5.厂家承担。

本人才疏学浅,建议楼主去书店买本合同规范看看吧。

四、跪求一个工程合同专用条款解决纠纷的真实案例,谢谢

你好!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五、求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法 案例分析 ~ 作业作业啊 不会

很简单的案例,被告违反了《合同法》,原告诉请:

1、被告偿付工程款。合理,应支持。理由:合同有效;房屋建设质量达标,符合合同目的;原告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2、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合理,应支持。理由:合同有效;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未超过最高院司法解释提出的以损失的20%计算的范围。

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合理,不应支持。理由:逾期付款利息不得超过当期银行利息标准;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应遵循填平原则,100万元+46万元=146万元,约占欠款560万(实际损失)的26%,超出了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20%,属于过高的范畴。

另:上一位回答中提到的“留置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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