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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admin2024-07-14人已围观

一、国际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1、遵守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并送达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评标会,等待询标等。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场。

2、认真制作标书,一是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使用甲方资质、业绩资料必须准确规范,三是标书装潢必要考究,符合大公司形象。

3、参加投标的人员着公司工装,形象气质符合公司形象要求,遵守纪律要求和社会公德。

4、乙方需要提交保证金¥¥¥元,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则没收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索赔分类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 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 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 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 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 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三、工程案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四、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无条件履约保函

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作为履约保证,业主一般都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提交无条件银行保函。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合同当事方的不同要求,担保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实体。根据担保人身份的不同,业主所要求的保函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一个履约保函的保证人为金融机构时,保证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10%;但如果由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时(如业主接受的话),保证金额可高达40%以上。

对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某些认识上的差异。考虑到保函在合同中的意义、作用、无条件保函的或有风险可能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以及保函索赔可能对合同当事方进而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产生的影响,FIDIC一向主张:

(1)履约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担保的金额可高于银行保函);

(2)保函应是有条件的,即业主在索赔保函的同时,应出具承包商违约的证据,甚至是合同中约定的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3)保函应受国际商会保函统一规则的约束,等等。

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从维护投资方及业主利益出发,则倾向于采用无条件银行保函。一些由政府机构出资的项目,业主更是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以预见,随着国际金融机构资助项目的领域和地域范围的不断扩大,无条件保函的应用也将越来越普遍,并逐渐为承包商界所接受。现就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常用的无条件履约保函及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 “无条件”保函的条件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践中,无论哪一种格式的保函都包含以下基本内容:被担保人(The Principal);受益人(The Beneficiary);担保人(The Guarantor);指示方(The Instructing Party,仅在反担保的情况下出现);要求出具保函的基础交易;可支付的限额和支付的币种;保函的到期日及/或到期事由;付款的条件;减少担保金额的任何规定(如有的履约保函规定当合同交工验收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可减半等。

但“无条件” 履约保函是否就是无条件的?它是否必然潜藏着一种高风险呢?从国际承包工程实践以及相关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以下事实。

1、保函是无条件的,但索赔保函是有条件的。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开具履约保函前,会要求被担保人(承包商)提供现金或实物抵押并签署相应的协议,规定一旦索赔事件发生,被担保人必须全额补偿担保人因保函索赔所发生的损失。不难看出,虽然履约保函在形式上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业主)提供的担保,是担保人与业主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契约,但其实质却是合同一方(承包商)通过第三方(银行)向合同另一方(业主)提供的履约保证,因此与合同本身存在难以割舍的联系,作为合同文件的一种延伸,不仅保函提交的时间、方式及格式受到合同的约束,而且其索赔机制也为合同中明白的或隐含的条款所规定。换句话说,保函本身可以是无条件的,但索赔保函却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承包商实质性违约并给业主造成损失。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习称为“新红皮书”)第4.2款(履约担保)则明确规定索赔履约保函的条件为:(a) 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b) 承包商未能在42天内向业主支付应付款项;(c) 承包商在收到业主通知后42天内未能修补缺陷;(d)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为了防止业主滥用权力,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索赔保函,《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在业主无权索赔的情况下,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遭受因索赔履约保函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花费(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2、无条件保函的“无条件”是相对的无条件保函所谓的“无条件”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广泛采用的履约保函本身都是有条件的,它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隐含条件和保函自身昭示的明白条件。为方便起见,我们以目前常用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样本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鉴于(承包商名称、地址)已保证按(合同名称)实施、完成(工程名称)及其缺陷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商担保,担保金额为……。”

“本保函下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xx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所要求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承包商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业主向承包商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起失效。”

在上述样本中我们不难发现,保函的明确限制条件为:

(1)索赔金额的限制-必须在担保金额的限度内;

(2)索赔条件限制-业主必须提出承包商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索赔时间限制-必须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承包商获取缺陷责任证书之前。而隐含的条件则为承包商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业主的索赔行为就可能构成误述或欺诈,除了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所谓见索即付保函的“无条件”是指保函索赔发生时,担保人仅仅处理相关的单据,以查验形式要件是否相符,而无义务调查承包商是否真正违约。

一般情况下,业主索赔履约保函往往是终止合同或驱逐承包商的前奏,也有索赔保函与终止合同的通知同时发生的情况。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私营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往往需要经过招标文件制作、资格审查、现场考察、标前会议、组织投标、开标、评标、标前谈判等一系列商务活动,是一个既耗时耗资又严肃认真的过程。因此,除非承包商严重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业主一般不会采用索赔履约保函的极端手段。在工程项目的业主为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情况尤其如此。业主驱逐承包商的结果不仅会造成工程停滞,而且他自己也极可能因此被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纷争之中。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业主索赔保函的行为是否正当,承包商都不会善罢干休,他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和借口为自己辩护,将违约责任推向业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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