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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许多骗局,请举一个例子,并分析他们为什么会这么欺骗

admin2024-07-13人已围观

生活中有许多骗局,请举一个例子,并分析他们为什么会这么欺骗

骗术1:偷梁换柱

案例一:

丁先生刚才在中华门内的公交站牌等车时,过来一名少年,不时和他套近乎,“他走过来和我打招呼,讲了几句话,接着便掏出了一部9成新的手机。”少年拿出手机后,很神秘地告诉丁先生,这部手机是偷来的,现在便宜卖,只要800元。丁先生看到这部手机很高档,当时就心动了,“我原来的手机前几天刚被偷掉,正准备买一个呢。虽然知道买偷来的东西不好,可这手机在市场里卖至少也要好几千,现在只要800元就能买到,真以为占到便宜了。”可是丁先生搜遍全身也只找到300元现金,就和少年商量,要少年300元将这部手机卖给他。少年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并将手机交到丁先生手中,让他验机。丁先生接过手机检查了一下后,表示是好的。此时少年表示要将手机内的卡拿出来再将手机给丁先生。少年接过手机后,转身做出要拔出手机卡的动作。一会儿,少年转过身来将“手机”给丁先生,并接过丁先生递来的300元钱。“我接过手机还没来得及细看,他就跑了。”这时丁先生发现原先的高档手机已经变成了一个手机模型,等他反应过来要去追时,少年已经跑远了。

案列二:

高先生和朋友路过鞍山路,迎面碰到一个外地人,说要回家,但没钱了,能让高先生给他几个钱。这人并没有直接要钱,而是拿出一个手机,apple ipone、摄像 MP4、功能非常齐全,为了回家,狠狠心,800块钱甩卖!之后骗子演示一些功能,各个功能都挺好的,而且高先生自己还拨了一下他的电话,也没有问题。看这人确实可怜,手机又不错,高先生和朋友决定帮帮他,一番讨价还价,最终高先生掏了400块钱买下手机。没想到,回到家一摆弄,新手机不好使了!再仔细看看,手机数据接口部位,只是一块塑料片,根本没有任何芯片。所有按钮全按了个遍,手机一点反应都没有,拆不开,也打不开。这下,高先生和朋友傻眼了:好心帮忙,却帮了骗子!

● 骗术2:偷梁换柱2.0版

一种骗术被曝光以后,会让许多人谨慎起来。但科技能升级,骗术也可以,下面这位李先生自认为识破了骗子的伎俩,岂不知照样上当受骗。

案例:

李先生今年25岁,一天他路过洪山广场时,被一名约30岁、操四川口音的男子叫住:“朋友, 我这里有货需要处理,便宜给你”。男子边说边从口袋里掏出一部三星伯爵手机。李先生当时以为男子用手机模型骗人,便继续往前走,那男子追了上来,边开机边说,是刚刚从小区“搞”到的机子,绝对没骗你。看到骗子如此猖狂,李先生决定骗一下骗子。李先生打开机子查看功能,看通话效果正常,于是和男子讨价还价。男子称: “这部手机在市场近万元,卖给你五千元”,李先生称既然货来路不明就该便宜点,只给1000元,男子坚持2000元一分不少。李先生认为,骗子一般喜欢调包,2000元也买不到真机子,于是决定假装出2000元购买,等男子调包时再抓现行。交易成功后李先生发现男子并没有调包,于是把手机买了回来。

之后李先生发现手机总是死机,于是拿到三星维修点鉴定,维修人员说,这是部仿造手机,里面的零件全部是组装的,称新的组装机市场只卖几百元左右。

● 骗术3:无中生有

电视购物对于我们来说有些司空见惯,但是实际情况大家也是清楚的,无中生有,乱吹一通的大有人在。不好归不好,你弄个差不多点的也算对得起顾客,可是有的产品到顾客手里的和电视上看的完全是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这就比较过分了。

案例:

刘先生从电视购物上看中一款CECT手机,花999元买来后用着不错。但今年11月初手机丢了,11月中旬他又接到邮寄手机的北京经销商优生活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推销电话,于是决定再买一部同款手机。11月20日,邮局来电话说货到了。他去取手机时,交了700元,当着邮局工作人员的面打开包装,没想到里面是一部迪比特手机,邮购手机的公司也变成了“北京迪欧斯科贸有限公司”。 当着记者的面,刘先生把电池装入手机,无法开机。在东大街一家手机卖场的维修点检测,显示电池无法充电。再将专用设备接通打开手机,拨×#06#,显示的手机串码为3513……而手机背面的手机串码IMEI却是另一个号。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这两个串码应是一个号,是每个手机唯一的“身份证”。这表明:特快专递寄来的是部假手机

票据法案例解析

1.不能。因为E公司是合理取得汇票(不是非法取得)。

2.不是无效票据。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按票据法就是从出票日起两年内有效。

3.D公司的背书有效。该条件对汇票效力没有影响。

4.向承兑人或付款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期限为2年,追索不到可以请求再追索(自己的前手偿还再追索金额)

5.E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额是2500(即:利息2000元+通知书的500元支出)

第六节 汇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部分构成。“作成”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以自己的意见使汇票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给予他人。(二)汇票的绝对必要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1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如以到期日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则应认为该汇票在出票时即已记载到期日。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未记载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地记载的意义在于确定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准据法。(四)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就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但同时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的权利。

二、汇票的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等。

①一般转让背书

完全背书。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在我国,汇票背书应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否则背书无效。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

②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写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科学实验原背书或逆向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载到期日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未作规定。期后背书的效力较弱,它没有担保效力。

(二)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次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票据权利不得分割,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同一张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不得附有效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所记载的任何条件都将被视为无记载,持票人不得请求付款人按此条件承兑或付款,也不得将此条件作为再背书转让的优惠吸引他人接受让与。

5不得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36条作此规定,是为了促使受到拒绝承兑(付款)者尽快向有关责任者提出追索,而不是转嫁损失,将汇票转让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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