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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admin2024-06-17人已围观

一、建筑装饰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装修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装修施工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目前建筑装修工程最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饰面板、饰面砖拼缝不平、不直、空鼓、脱落;

(2)墙纸粘贴不牢、空鼓、折皱、压平起光;

(3)喷浆不均匀,脱色,掉粉等;

(4)砂浆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强度得不到保证;

(5)厨房、卫生间渗水、漏水;

(6)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不平整;

(7)金属栏杆、管道、配件锈蚀;

(8)门窗变形、缝隙过大、密封不严。

3.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如吊顶龙骨坍塌、雨篷倾覆、轻钢龙骨隔墙倒塌、幕墙板块脱落等。它们的特点是:

(1)经济损失达到较大的金额。

(2)有时造成人员伤亡。

(3)后果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4)无法降级使用,难以修复时,必须推倒重建。

4.工程装修施工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如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二、清包工方施工中没有接到总包的任何文件发生了质量问题是哪方的责任

1、因图纸问题发生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2、因施工问题发生质量事故施工方负责,3、因变更而施工方没有接到通知发生质量事故总包方负责,4、因材料不合格发生质量事故由进材料一方负责。5.施工中施工方发现问题而没有向总包方或者监理汇报发生质量事故由是施工方负责。

三、家庭装修工程有问题怎样诉讼

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外,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目前,法院往往会找到本市的一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请他们来出具评估报告,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和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发生雇佣关系。

2、技术服务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现在有的消费者为了保障家庭装修的施工质量,请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来替自己把关。实际上,这些服务机构已经起到了“家庭装修施工监理的作用”。

但这些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消费者和服务机构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

,这些证明和报告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公正性。您在起诉装饰公司时,这些证明和报告却是有力的佐证,是支持您起诉书的有力依据。

3、装修诉讼不存在双倍赔付有些消费者在起诉装饰公司时,认为装饰公司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属有意的“欺诈”行为,会根据“消法”要求双倍赔付。但法院认为这类诉讼不适用于“消法”,一般都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承揽纠纷”进行处理,所以不存在双倍赔付的问题。

4、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好有些消费者在家庭装修出现问题以后,没有及时进行解决,导致损失加大。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例如因装修而造成的“跑水”事故,导致地板损坏,但户主以“保留现场”为由,长期没有及时排水和清扫,造成家具被浸损坏,装饰公司就只负责赔偿地板部分。

由此可见,签订完善的家庭装修合同就很重要。有些消费者和施工队之间只有口头约定,一旦打起官司来就很麻烦。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说法”举证,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就需要第三方进行认定和评估。

尤其是在家庭装修工程中的增减项问题上,这个问题尤为突出。有些消费者没有将增减的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附入装修合同,也没有签署双方签字的工程增减项目单。因此在价格、材质和工程质量上,就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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