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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案例分析
admin2024-05-31人已围观
招投标案例分析
答: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己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元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
第一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的先后顺序和内容不对,应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等
第二条: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进度改进是合理的要求,不应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后7天报送工程师审查,并不是确认。
第六条: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九条::(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这一小项中的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1、不正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当在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且工程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2、A、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B投标人怎么可以在开标后一天又提出降价,这是不合理的。D投标人没有加盖印章应该算废标,这个就要看招标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了。E投标人没有联会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该废标。
3、F投标人在开过标后了怎么还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呢?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撤回,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相应承担其他违法违规责任。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应该是开标时间,上题中这两个时间有一定的间隔,很难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中户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澄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于承包商递交的补充材料,招标人不应该拒绝。
(3)所谓的“资格预审”就是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上题是在开标前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格预审的程序。
(4)《中户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而上题指出开标会是由招标办工作人员主持,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5)《中户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开标时,投标人或由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而上题中在开标前,由公证人员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检查,此举措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6)对于标书的封装,要看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进行封装,而且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及本单位一级建造师的签字,就必须采用内外封装;如果招标文件只要求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封装,而不采用内外封装,就不应该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且由建造师签字。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合同条款:
1、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如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该条款无效。
2、签约合同价格:中标的投标文件价格。
4、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如物价波动,工程变更,人材机价格变动超过风险范围,固定单价可以双方协商调整。
5、工程预付款:还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在开工前支付至少60%。
6、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保金。
7、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或者监理可以随机抽检工程质量,如果检验及格,甲方需要支付重新检验需要的费用。
索赔:
事件1:业主提供的材料未到场,属于发包方的责任,可索赔工期、费用、利润。
工期2天;费用:50*5+200*2=650元;
事件2: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属于施工方责任,不可索赔工期、费用。
事件3:出现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工期延误,属于不可预见事件,只可索赔工期。
场地清理配合,属于发包方责任,索赔工期、费用。
工期4天;费用:80*10+400*2=2400元;
事件4:由于工期较紧,为了满足工期要求,属于施工方有的责任,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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