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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 谁知道品牌的出身?

admin2024-06-09人已围观

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 谁知道品牌的出身?

先认清品牌是在哪里被最大化的呈现吧!也就是他的价值在哪个环节被真正的体现!说起品牌,很多人都知道代表企业跃上了新的高度拥有了更加强大的战斗力,但可惜的是只有美好的愿景和笼统的概念。品牌应该做这些事情和这些事情可以铸造一个品牌,这两句话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导向。很多企业只是做了品牌建设中很小的一个组成模块,就认为自己已经是品牌了,殊不知路漫漫而长远....

做品牌的确是为了提升销量,但是如何才能够提升销量?仅仅靠品牌的话,如何打造品牌?那就需要品质,不然再好的市场活动,再大的市场影响力,也会因自身品质的恶劣而砸自己的脚。同时,本人认为:品牌的打造要靠市场策划,企业形象的宣传,产品品质的保证,价格体系的管控,渠道的管理等来实现。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这些称号是怎么来的?

1.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3)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它经营者以及经销管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3 条第 2 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 ( 商标 ) 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3 条第 3 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档,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3 条第 4 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 .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3 条第 5 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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